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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满未续租 租房者逾期交房应担责

2019-11-30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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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月5日,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因被告刘瑞林在租房期满未续租的情况下,逾期交房,被法院一审判决承担逾期交房的赔偿责任。2006年4月29日,原告唐宏珍与被告刘瑞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原告龙泉街45号楼房门面一间给被告,月租金6

   6月5日,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因被告刘瑞林在租房期满未续租的情况下,逾期交房,被法院一审判决承担逾期交房的赔偿责任。

2006年4月29日,原告唐宏珍与被告刘瑞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原告龙泉街45号楼房门面一间给被告,月租金600元,期限暂定一年,即从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止,如果被告违约,押金600元不退还等内容。租房后被告用于经营“瑞记旧货寄卖行”。至2007年1月,被告给付了当月租金后停止了经营。同年10月5日,被告移交房屋给原告。但所欠房租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给。

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该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本案被告在2007年1月后,未按约定支付房租,且在合同期满后,在未续租的情况下,迟迟未交房屋给原告,直到2007年10月5日,才将房屋正式交给原告,显然被告已违反了双方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当将合同期内尚欠的房租即2007年2月至4月共三个月的房租1800元支付给原告,押金600元归原告所有,不应再退还,及由于被告延期交房,造成原告无法在此期间及时另行出租而导致损失,应当由被告承当此期间房租损失的赔偿责任,即从2007年5月至9月共5个月的房租损失3000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刘瑞林给付尚欠原告唐宏珍的房租1800元,并赔偿逾期交房的房租损失3000元,合计4800元;被告刘瑞林所交的押金600元归原告唐宏珍所有,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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