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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邻里纠纷,该如何解决?

2015-07-0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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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楼上漏水要我来装修?邻居在楼道设置防盗门,影响我出行是否合理?露台种花,邻居却将我告上法庭?遇到这些麻烦我该怎么办?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邻里纠纷

  案例1

  楼下漏水

  要告楼上

  一年前,李小姐在东莞大道旁的一个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最近房子的天花板发现多处漏水现象,李小姐赶紧找楼上的邻居协商解决,没想到,楼上的邻居根本不理会,“她说之前住的那户人家十几年了都没有问题,为什么到我住了就有问题?”李小姐说,协商到最后,楼上的业主连门都不开了,物管公司上门协商也没有办法,李小姐很是无奈,已打算起诉邻居。

  案例2

  防盗门挡路

  邻居不答应

  汪先生与叶先生均是东城区东城中心御景台某栋房屋的业主,双方为门口并排的邻居。2013年,叶先生安装了一扇向外开启的全封闭式防盗铁门。当该门完全打开后,公共走道仅余约12厘米。

  汪先生以叶先生安装的防盗铁门影响其安全通行为由,向东城中心物业管理处反映,后东城中心物业管理处于2013年6月21日向叶先生发出《整改通知》,但叶先生并未予理会。其后,汪先生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解决。

  庭审中,汪先生认为,该门垂直打开后,完全挡住公共走道,影响他的通行,且如果叶先生出门开门时走道上有人的话,就会容易碰撞到行人,存在安全隐患。

  叶先生则称,根据他的日常生活习惯,进出门只是打开30度角,持续时间不会超过两秒,即使防盗门开启至90度也只是一瞬间,且公共走道有两盏明亮的感应灯,开门时会看清楚走道上的情况,该防盗门并不存在安全隐患。

  后经法院一、二审判决,均认为叶先生安装的防盗门已经对汪先生的通行造成了妨碍,判决要求叶先生拆除防盗门。

  案例3

  露台种植物

  被诉挡采光

  冯女士在南城稻花村买了一套二手房,看中的正是该套房子有一个门直通一个小露台,前业主将这里开发成一个花坛,养花种树,冯女士接手后,也种上了自己喜欢的植物。让她没想到的是,露台对面的邻居李先生却因此把她告上了法院。

  李先生认为,从规划上看,该露台属于公共部分,属于整栋楼邻居所有,不应该让冯女士圈成自己的花坛。而且,自己家虽然没有门对着露台,但是窗户却正好和露台差不多平行,冯女士种植物太高,影响了家里的采光和通风,加上花坛植物产生了蚊子和蚂蚁进入自己家中,已经影响到了家人的健康。

  冯女士认为在自己购房时前业主已经在露台上养植物了,自己不过是跟着前业主那样做而已,而且只有自家可通露台,别人家的房子都不可以,这个设计不正是说明这个露台是属于自己家拥有的吗?

  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相邻关系纠纷,判冯女士移除过高的两棵植物,同时,以露台中心为界,拆除及移除其占用露台中靠近李先生一侧的花坛和植物。

  判例一

  你家漏水

  他家赔钱

  在法院公布的邻里纠纷案例当中,因漏水问题造成的纠纷最多,此外,一些公共部分使用权的纠纷也较为常见。记者了解到,房屋漏水问题多是由于楼上装修防水不当,造成楼下漏水,如果要进行维修,需要较多的时间和金钱,部分造成漏水的一方不予以理会,不少业主不得不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3年5月,聂小姐发现其住房的天花板出现了渗水现象,便向物管反映了情况。物管检查后,认为是由楼上楼层防水膜老化开裂,以致积水下渗,同时确认维修责任及造成聂小姐的全部损失应由楼上住户张先生承担。

  聂小姐称,因房屋漏水,她的租客提前退租,同时家私也被水浸泡过。而她多次与张先生协商,要求张先生维修并赔偿损失,均被拒绝。因此,聂小姐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令张先生停止侵害其利益,尽快修复漏水设施,并赔偿其租金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租客系2013年7月1日左右搬离案涉房屋的,聂小姐在重新粉刷墙体后,于2013年8月20日左右搬进案涉房屋居住,此后,房屋一直由聂小姐自住,未再进行出租。另查明,聂小姐与租客签订的租期从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9月18日,租金为每月1000元。最终,法院判令张先生尽快修复漏水渗水部位,修复因渗水损坏的天花及墙体,同时赔偿聂小姐1700元的租金损失。

  判例二

  漏水赔与否

  分清责任方

  2001年6月14日,陈先生购买了位于东莞市石竹新花园石竹苑13座一楼的铺位。2008年1月份,他发现其铺位出现墙体、天花板漏水,地板冒水的现象,便怀疑是楼上业主阿玲在其露台违规修建水池造成。

  为此,陈先生多次与阿玲交涉,并要求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即金盛公司对此进行修复未果。陈先生因此将阿玲及金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重新做好阿玲露台的防水措施,并确保不会因为露台的防水原因而影响其铺位的正常使用。

  法庭上,阿玲辩称其露台并没有修建水池,认为该房屋露台是由于开发商并未做防水措施,导致积水无法及时排出,属于开发商责任。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方案,金盛公司根据方案对露台进行维修。

  在第二次庭审中,陈先生夫妇明确露台现在已经没有了漏水、渗水现象,但称其铺位厕所正对面的墙角还有漏水。陈先生夫妇当庭确认这一漏水现象与阿玲的露台防水措施无关,但认为属于金盛公司的维修责任。法院审理后推定,阿玲使用的房屋露台与陈先生铺位漏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案件审理期间,金盛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而且陈先生也已经确认维修后仍在渗水的地方与阿玲房屋的露台防水措施无关。

  因此,法院对陈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认为,该案为相邻关系纠纷,对超出该法律关系的诉请,法院不予处理。最终,驳回了陈先生夫妇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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