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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挖村民祖坟 房产公司赔偿精神损失18万

2019-11-2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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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房地产公司在33户村民还未迁移坟墓,也未通知这些村民的情况下,就擅自挖掘33户村民已故亲人的坟墓,结果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构成侵权,赔偿33户村民精神损害抚慰金17.75万元。2003年8月20日,被告房地产公司
中国法院网讯 房地产公司在33户村民还未迁移坟墓,也未通知这些村民的情况下,就擅自挖掘33户村民已故亲人的坟墓,结果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构成侵权,赔偿33户村民精神损害抚慰金17.75万元。
2003年8月20日,被告房地产公司征用了包括33位原告已故亲人坟墓的71个墓穴的土地。2004年10月28日,被告在原告未将坟墓迁移,也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坟墓挖开,将棺木、墓碑损坏,然后挖出的尸骨交由新余市殡葬管理处理进行了收集、转运、火化、毁灭。
法院审理认为,人死入土,立碑砌坟,入土为安,是农村的传统习俗。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的特定场所,是人们寄托感情、悼念死者之客观载体,属于人们的特殊财产。如果遭到人为的破坏,将给死者的后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民间有撬其祖坟,等同于将其子女溺水之说,这种观念尤其是在农村更是如此。鉴于此,原告已故亲人坟墓作为其特殊财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被告在原告还未迁移坟墓,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也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挖掘原告已故亲人的坟墓,其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特殊财产,而且直接伤害了原告对已故亲人的情感,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也同时违背了社会公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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