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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转移房产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2015-04-2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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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于买卖合同双方的特殊关系及房屋转让发生的特定时间,可以推定刘某系将其讼争房屋无偿转让给其父母。

  李某和刘某是生意伙伴,平时多有业务往来。2011年10月,刘某找到李某称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借款200万元,同时,刘某将自己的房产证复印件交给了李某,称自己有足够财产偿还,假如到期不能还款,李某可以要求法院拍卖房子还款,请李某放心。于是李某将款项借给了刘某,并约定2012年10月之前偿还。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打电话催要借款,但刘某总以种种理由推脱。在李某多次找到刘某住所要求还款后,刘某干脆玩起了失踪,电话也无人接听。2012年11 月20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息。2013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刘某支付李某借款本息200余万元。

  2013年11月,李某向句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刘某所有的房产及存款等。但是经查询,刘某账户上几乎没有存款,且在2012年11 月28日,也就是在李某起诉刘某要求还款后的第六天,刘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产过户到了其父母名下。于是,法院不能执行该套房产,李某遭受当头一棒。

  2014年3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刘某未能返还原告借款,在李某起诉后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其父母,明显是恶意逃避债务,规避法律。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李某与其父母于2012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该转让行为无效。

  庭审中,李某及其父母称诉争房屋购买于2008年,该房产系刘某父母出资购买,该房屋虽登记为刘某所有,但实际应为刘某父母所有。且刘某父母购买刘某房屋份额支付了对价,是正常的买卖合同关系,对债权人李某没有造成任何侵害,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和装让有效。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及其父母称讼争房屋实质为其父母所有,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刘某及其父母之间于2012 年11月28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虽然约定刘某将讼争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父母。但刘某及其父母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实际交付该部分价款。基于买卖合同双方的特殊关系及房屋转让发生的特定时间,可以推定刘某系将其讼争房屋无偿转让给其父母。刘某尚欠李某200余万元一直未能清偿,却将其讼争房屋无偿转让其父母,明显对李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与其父母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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