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葛先生反映的问题,咨询了浦口区房产交易中心办公室丁主任,该人士称,楼盘交付内容明细,应根据买卖双方购房时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如果小区上述还未完工的部分属于交付内容之列,业主的确是有权拒绝收房的。
在一位业主的购房合同上看到,关于“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延迟交付的责任”一栏中,有注明“应当在交付商品房时同时达到甲方(开发企业)承诺条件附件7中的1~7项”。而该购房合同附件7中已经包括了“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内容,但“公用停车场/库”是附件7中的第8项,也就是说,除了停车场交付不在合同之列,葛先生因小区是“半成品”而拒绝收房,确实是有合同作为依据的。
然而据了解,小区上月通知业主收房后,绝大部分业主目前都已拿了钥匙,对此丁主任表示,如果开发商确实在交付环节有不符合合同的行为,已收房的业主可以合同作为依据,向开发商索赔,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