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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房承租人变更怎么处理

2019-03-2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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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多数在外打工的年轻人都是租房生活的,对于公租房大家肯定都不陌生。拥有公租房的一般情况下都是收入较低的人群,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去申请得来的。公房承租人如果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那么租赁公房承租人变更怎么处理?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租赁公房承租人变更的类型

  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2、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3、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租赁公房承租人变更怎么处理

  二、租赁公房承租人变更怎么处理?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三、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1、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6、过户申请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租赁公房承租人变更怎么处理的相关资料。小编提醒大家,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避免由于不依法办事而产生公房承租人变更纠纷。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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