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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应如何确认权属?

2014-11-0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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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与赵某曾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李某留在了J市工作,赵某选择了出国留学。2011年3月,赵某计划回国,欲在J市购买房屋一套。在得知了J市的房地产限购政策后,便与李某协商,由赵某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欣然...

  李某与赵某曾是大学同学,毕业后,李某留在了J市工作,赵某选择了出国留学。2011年3月,赵某计划回国,欲在J市购买房屋一套。在得知了J市的房地产限购政策后,便与李某协商,由赵某出资购买,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欣然同意。此后,赵某出资80万元自一开发商处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由于某些意外因素,赵某的回国计划不得不放弃,所以便打算将所购买的房子卖掉,但此时李某却称房子是自己买的,当时的80万元是向赵某的借款。双方随之发生纠纷,请问:赵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解答:

  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本案中,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第一,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之规定, 实际权利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第二,实际权利人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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