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部于2000年9月18日发出的《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中,对于初始登记的必收要件,包括了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一方面可借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另一方面也是出于使用安全上的考虑。
开发商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当然也无法申请初始登记。如果登记机关完全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来对待,既不能为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也不能为买方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对此没有任何责任。
开发商虽然破产,但在清算前还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后再凭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办理权属登记。然而,在全社会法制意识还较为淡薄的情况下,许多购房者不一定愿意采用这一方法,更多的是选择到政府机关上访。由于这类问题涉及一大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出于我国政府的性质,政府一般会要求登记机关来解决。可能也是出于这一考虑,在建设部以建住房[2002]251号文发布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中的第6条规定了:“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遗留问题,采取公示等有效手段,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督促责任人完善有关手续”,将妥善处理这类问题作为衡量登记机关管理水平的一项标准。
南京市在处理因没有竣工验收手续而无法申请登记的问题时,规定采用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方法,以安全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手续,解决了一批以往遗留的这类问题。
登记机关处理这类问题,出发点是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在实体上,一般也不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尽管如此,还应谨慎从事,对需要由政府批准或决定的,由当地政府行文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