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早在1958年3月29日给司法部的《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五保户死后的私有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就已明确:“五保户”死后的遗产除用于殓葬费用外,其余部分如死者有遗嘱按照遗嘱处理,如无遗嘱一律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作为公益金。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中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因而,只要没有扶养协议、或扶养协议中没有规定“五保户”的房产应归集体组织或扶养者所有,“五保户”的房产仍然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