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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没交租金,业主也一直没催交租金,已过了两年,签上名就表明中止诉讼时效?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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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题】1992年7月,我单位与一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租期十年,2002年8月到期,每年租金10万元,迟交租金付1%的滞纳金,1997年2月我单位搬走,但没有与业主解除合同。到今年8月该业主来人带来一文件到我单位,称我单位要付欠的租金40多万元及滞纳金多万元。原来我

【问题】
1992年7月,我单位与一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租期十年,2002年8月到期,每年租金10万元,迟交租金付1%的滞纳金,1997年2月我单位搬走,但没有与业主解除合同。到今年8月该业主来人带来一文件到我单位,称我单位要付欠的租金40多万元及滞纳金多万元。原来我单位经办租房的经办人及有关领导现已都离开了,单位里都没有人知道租房合同没有解除这件事,几年来也没有人来催房租。因不知来龙去脉,该业主带来的文件我就在上面签“已收到”,结果我单位怪我说,业主一直没催交租金,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现我签上名,就是中止诉讼时效,我单位就得交付欠缴的租金及滞纳金。这真的是我的责任吗?

【解答】
《民法通则》
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应当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果1997年2月你们单位搬走没有告知业主你们单位的新址并致使业主不能及时找到你们单位催缴租金,可以视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情形。如果本案不具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则应当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
您接受该业主带来的文件并在上面签“已收到”,对本案此前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没有影响。如果已过了诉讼时效,现你签收业主的催缴文件,也不会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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