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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的房产过户有什么流程

2020-02-1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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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偿赠予,是在双方没有直系亲属关系下的一种赠予方式,房产交易双方为了规避税费采用的房产赠予一般都是“无偿赠予”的方式。普通赠予也被称为“直系亲属”赠予,需要提供双方的关系证明,那么无偿赠与的房产过户有什么流程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无偿赠与的房产过户有什么流程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

  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 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房地产权证;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无偿赠与的房产过户有什么流程

  二、亲属间的赠与房产过户流程

  亲属间房产过户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或遗嘱继承方式变更房屋权属。根据《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不征契税,当然最划算,但过户手续只能在产权人去世后才可办理。遗嘱继承也是如此,即使做了遗嘱公证,产权人在去世前还是可以随时变更继承人。所以这种方式,却最不容易得到保障。如果办理赠予的话,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持赠予公证书就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予的费用包括:3%的契税、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公证费的收费标准各地不相同,很多城市是按照房产价值的2%收取,有些地区还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的收费从0.3%到1%不等。事实上赠予未必比房产买卖过户更省钱,如果房产的产权证或是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填发时间满5年的话,还是办理房产过户更划算。办理房产过户需要交纳1.5%的契税(非普通住宅为3%),双方各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三、无偿赠与注意哪些事

  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即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列明的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无偿赠与的房产过户有什么流程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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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过户流程如下: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二、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赠与申请表;   2、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权证);   3、房屋户型平面图;   4、房屋赠与公证书;   5、赠与人及受赠与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6、契税收据   四、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要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已将原房屋产权证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然后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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