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证书的效力来自于政府登记机关的登记记录。有了权属证书,所证明的是证书所载明的房地产权利已经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作这样的解释:房屋权属证书只是一个表象,其实质上的效力来自政府的登记簿。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房屋权属证书的私相授受对房地产权利的改变没有任何效力,而应当到登记机关改变权属登记的记录。
因而,只要政府登记机关已核准登记,该项房地产权利就具有物权效力,而并不在于权属证书是否制作完毕,或是是否已发放。建设部制定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写说明》对“填发日期”的规定是“填写领导核准登记该项权利的日期”,而不是实际上制作权属证书的日期,就是出于这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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