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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权属证书和注销登记有什么差别?注销权属证书的决定应当如何送达?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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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而注销权属证书则并不属于登记的种类,注销权属证书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登记机关为纠正原来错误

注销登记属于权属登记的一个种类。《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而注销权属证书则并不属于登记的种类,注销权属证书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登记机关为纠正原来错误的登记而采取的一项行政措施。如当事人申报不实,致使登记机关作了错误的登记或是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失作了错误的登记。二是当事人的房产权利灭失,而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注销登记,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房屋被拆除、或是房屋被法院裁定强制转移产权。三是当事人涂改房屋权属证书。

严格来讲,对错误的登记,仅注销权属证书是不够的,因为权属证书注销后,政府的登记簿仍然记载有该项权利,因此应当撤销该项登记。目前很多登记机关也将注销权属证书理解为同时注销该项登记,并在实际上这样进行操作。但是与另一种情况下的注销权属证书相比,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如当事人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也应注销其权属证书。因为经涂改过的房屋权属证书,其记载已经和登记机关登记簿的记载不符,易于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此时仅仅是应当注销证书,而不应该撤销该项登记。因为登记本身还是成立的,并不因当事人涂改而变得无效。

注销权属证书由登记机关主动作出,并应当制作决定。而注销登记则是当事人因原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灭失时,经原房地产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以登记方式将原来的登记事项注销,而毋须另外制作决定。

送达原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行政处罚法》也规定,对“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这两项送达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但这一办法并未规定送达的方式。由于诉讼文书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既非诉讼,也非行政处罚,无法全部比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仲裁文书的送达,也并不全部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送达注销权属证书决定的目的,是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属证书已被注销。如果当事人在权属证书被注销后仍然以该证书作为有效证件使用,就应承担由此而起的一切责任。

送达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可以采用以下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由登记机关派员直接将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送交给受送达人,登记机关可制作送达回执,回执上可注明送达的时间、文件的标题、文号。由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收,当事人签收时应注意签上收到日期,送达人也应在该回执上签名。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为自然人而又不在时,可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时,可邀请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工作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理由及日期,由被邀请的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工作单位的代表作为见证人签名证实。送达人也应在该回执上签名,并把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决定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采用留置送达时,为使这一行政行为没有瑕疵,登记机关一般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作为送达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行政执法证。

三、邮寄送达。用挂号邮件寄送,以回执作为送达依据。

目前,一些地区的邮政部门对除司法机关的司法文书以外的邮件,不办理挂号回执(俗称双挂号)手续,因此,也可使用特快专递寄送,以寄件人留存联作为依据。

四、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是采用其他方式难以及时送达时所采用的送达方法。公告以刊登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为宜,公告内容力求简洁,避免使用“申报不实”之类的字眼,而可使用根据某一办法第几条第几款的规定,以避免日后多生枝节。[page]

在一般情况下,登记机关最好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法。

上述四种方式的送达日期有所不同,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为实际送达时间;邮寄送达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公告送达如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为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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