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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为拆迁分户,房屋面积是否有最小的限定?

2012-12-11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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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1年3月22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曾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除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确需分户者外,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对拆迁范围居民的分户。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这一规定(新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进行的

1991年3月22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曾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除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确需分户者外,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对拆迁范围居民的分户。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这一规定(新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进行的活动是: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以及租赁房屋)。

但公安部门对居民的分户和房产登记机构对产权的分户并不是等同的。房屋分户是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分割,也就是要以房产属于共有为前提;公安部门对居民的分户则没有这一要求。

一些产权人为拆迁分户,目的是为了获取较多的安置费用,这是一些地区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不甚合理造成的(江苏有两个相邻的城市同时规定了被拆迁人每户的最低补偿标准,目的是照顾房屋面积特别小的被拆迁人,但由于相关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一个城市很多被拆迁人集中要求分户,而另一个城市由于规定了被照顾的房屋面积特别小的被拆迁户应当是在当地只有一处住房,因而,基本上没有拆迁人要求分户)。

物权是支配权,当事人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割后的房屋也符合登记的条件,登记机构不宜以房屋面积的大小来限定(我国台湾地区对土地最小面积单位则规定可以限定,在2006年06月14日修正的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的有关规定第31条规定,市或县(市)地政机关“于其管辖区内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经济情形,依其性质及使用之种类,为最小面积单位之规定,并禁止其再分割”。但这类规定,应经台湾当局地政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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