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购房者拖着没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那边开发商索性就不交房了,在这个案例里,到底该追究谁的责任?
案例
购房者不办理按揭
开发商不交房
2013 年11月,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与方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某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为89平方米,单价为 18000元/平方米,总房价为160余万元。方某应于合同签订时支付首付款50万元,剩余房款110余万元双方约定通过银行办理按揭的形式支付。由于当时房屋尚未结顶,故未约定具体的办理时间。
合同订立后,方某于2013年11月底依约向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商品房首付款50万元。项目结顶后,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通知方某于7日内到银行按揭贷款相关手续,或到其售楼处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此后又多番通知,但方某一直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未通过其他途径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
为此,东方置业将方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方某辩称其已经多次向东方置业询问结顶事宜,但开发商不仅未能提供书面材料来证实房屋已经结顶,也未通知其交房,其有权拒绝先支付购房款,故请求驳回。
法院经审查,认为东方置业与方某未约定办理按揭的具体时间和交房时间,东方置业交房与方某付款属于应当同时履行的行为,故驳回了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交房按揭时间约定不明
应同时履行
胡增冬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个规定被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条款。
本案中,双方对交房与按揭办理时间未约定,故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交房与方某办理按揭完成剩余款项支付并没有谁先履行、谁后履行的问题。两者属于应当同时履行的情形。因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尚未交房,其无权要求方某先支付款项,故在交房前方某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法院以该理由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