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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2016-03-11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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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1、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来说,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后,合同视为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的房屋租赁应认定合同无效。

  (1)签约主体不合格。当出租人或承租人不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主体构成要件,即主体不适格时,则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自然人,或法人超出其权利范围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内容不合法。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3)客体不合格。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应当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允许出租: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

  2、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4、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5、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6、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

  7、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在“善岛建设(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继续生效。同时认为现行法律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出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主张合同权利,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该合同责任既包括追缴租金,也包括违约方承担终止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出租人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应予以支持。

  8、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在“西安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兵器工业西北公司、西安市赛格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02)民一终字第7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屋租赁打破以往先有房屋,再行出租的传统租赁制度。

  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本案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转租合同》之效力的认定,同其他合同一样,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即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性。对于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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