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2)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一、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
1、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2、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二、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能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一般违约的权利瑕疵:
(1)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
2、根本违约的权利瑕疵承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解释》第8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三、根本违约的权利瑕疵解除权的构成条件:
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或者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
2、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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