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售房如何交税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应按以下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售非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它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房之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房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其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房后一年内重新购房按照购房金额的多少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金额的比例退还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