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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九大陷阱之六:定金协议谨慎签

2019-08-04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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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2007年8月,刚买了上海市郊某处新房准备结婚的王立栋,与女朋友沈烨来到某房产中介处了解新房的市场行情,发现自己的房屋虽然买了没多久,但已经升值了不少。无巧不成书,正好此时在这家中介门店看房的朱先生在与王立栋攀谈中,表示对他的房子很感兴趣,而在中介

  案例:2007年8月,刚买了上海市郊某处新房准备结婚的王某栋,与女朋友沈某来到某房产中介处了解新房的市场行情,发现自己的房屋虽然买了没多久,但已经升值了不少。无巧不成书,正好此时在这家中介门店看房的朱先生在与王某栋攀谈中,表示对他的房子很感兴趣,而在中介的进一步鼓动和撮合下,王某栋便很快与朱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将自己的房屋卖给朱先生,并就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

  就这样,很快朱先生就按约支付了定金,并取得了王某栋交付的房屋钥匙,开始进屋装修。意想不到的是,双方交易后,该区域房价继续直线上涨,这大大出乎了王某栋想逢高出售,随后再逢低买进的计划,眼看着自己和女友的婚房没了着落,王某栋便与朱先生协商要求解除双方的协议,并承诺在返还定金的基础上给予朱先生适当补偿,但已经在房价上涨中尝到甜头的朱先生坚决不同意。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中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包含了居间和买卖的内容,其中买卖条款的约定已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原、被告之间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已成立有效。被告辩称该协议仅仅系居间协议属预约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不符,不予采纳。被告违反约定拒绝履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虽已构成违约,原告已诉讼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违约救济,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原告被告双方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其中,对签署中介提供的一些所谓“定金协议”(买卖居间协议)的后果,就往往存在误区。一般来说,在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前,当买卖双方达成基本的交易意向后,中介会要求双方签订一个所谓的“定金协议”(或者其他类似名称的合同),并交付一笔定金。按照通常理解,既然是定金协议,一方将来违约不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最多被拗掉定金。其实不然!

  由于这类定金协议通常由中介提供,中介的收费又与交易的成功与否直接关联,因此在制定定金协议时他们往往已经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其中。这类定金协议很可能在将来的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双方的本约(即与正式的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本约,违反定金协议的一方或者被强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但要承担定金损失的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对方的其他损失,如房价波动产生的全部差价损失。因此签定金协议前尽量要考虑清楚,避免将来后悔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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