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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单暗藏交易风险 购房者在房介填写看房单时也要提高警惕

2019-08-03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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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女士只是在一家中介的带领下看了房子,而买房其实是通过另一家中介。不曾料想,前一家中介拿着一份双方在看房时签订的“看房单”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支付中介费。原来,“看房单”有如下约定:“经本公司介绍之房产,委托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与相对人成交,均

    王女士只是在一家中介的带领下看了房子,而买房其实是通过另一家中介。不曾料想,前一家中介拿着一份双方在看房时签订的“看房单”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支付中介费。原来,“看房单”有如下约定:“经本公司介绍之房产,委托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与相对人成交,均视为居间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


    案情


    房子没买成反而要交费


    今年3月,王女士来到一家房屋中介寻找房源。不久,她便看中了一套房屋,在中介提供的“看房单”上签了名后,王女士便去看了房。此后,虽然王女士对这套房子比较满意,但由于觉得7000多元的中介费偏高,最终她并没有在这家中介成交。


    随后,王女士又在另一家中介看到了同一套房子,最终经过和房产中介的讨价还价,双方以5000元的中介费成交。没想到,刚买好房子没过多久,王女士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仔细一看原来是前面一家中介起诉自己违约。


    原来,奥妙出在了王女士签名的那份“看房单”上,中介提供的“看房单”上有这么一段话:如果被带看人私自和房东成交,仍应支付相应中介费。王女士在法庭陈述时委屈地表示,签“看房单”时,中介公司根本就没有对这份协议作出说明和任何解释,只是催促她快点签,为了赶时间她没看清楚就签了。


    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王女士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房产中介也称自己并无过错。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由王女士向中介补偿2000元,但双方对这个结果都不十分满意。


    观点


    看房单能否证明居间成功?


    目前,一些房产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常常约定———经本公司介绍之房产,委托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与相对人成交,均视为居间成功,应由委托人全额支付佣金。这种特殊条款已经相当普遍。


    对于中介公司的起诉,被告者表示想不通:明明只是在中介公司的带领下看了看房子,又没有签订购房合同,如果通过其他途径买下了房子,凭什么要支付上一家中介的中介费呢?


    而对于签订上述特殊条款,中介公司也表示实属无奈,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买卖双方私下交易,致使公司无法获取佣金。一位房产中介负责人表示,此前曾经发生过公司带顾客看好房子后,最后顾客却绕开了中介,与房东私下达成购房协议,交易成功了中介方却一分钱的中介费都没得到。


    他表示,中介的工作本来就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中介向顾客介绍了房源,就已经履行了居间合同中的报告信息义务。最终买卖双方利用这一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就应该支付中介费用。


    分析


    特殊条款存在“霸王”性质


    看房单特殊条款究竟是不是霸王条款?对此,业内人士认为,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是否允许一套房产分别挂在多家房产中介公司,如果可以,那么该条款就有了很大的“霸王”味道。


    目前,尚没有法律禁止同一房产挂在多家中介,因此对于客户来说,他享有看房后买或者不买、在这家买还是在那家买的自由,因此,房产中介不能作出顾客看房之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买下都要支付中介费的强制性协议。


    同时,判断该条款的合法性还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如果中介方仅仅是就“看房”这一行为约定了相关费用倒也无可厚非,毕竟中介方已经尽到了居间合同中报告信息的义务,但由于其还没有尽到居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因此并不能收取全部中介费。


    李晓明
    摘自《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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