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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财产赔偿分割协议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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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许多房屋的产权是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共有的,如果房屋要进行拆迁的,房屋共有人之间可以签定好房屋拆迁财产赔偿分割协议,一方纠纷的发生影响关系难以处理等,那么房屋拆迁财产赔偿分割协议是怎么写的呢?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房屋拆迁财产赔偿分割协议

  拆迁补偿财产分割协议书

  因政府旧城改造,坐落于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已于通知征收。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__

  此前该房屋由______承租,现此人已故,目前政府已经下达征收通知,现由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八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就房屋的征收补偿后所得的财产分割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若有一方违背协议,将赔偿其他各方的经济损失:

房屋拆迁财产赔偿分割协议

  (一)户主的变更

  1、本协议签订事由是因为甲方提出根据其与动迁组的交流确认,由于该房屋原户主赵大毛病故,如果不明确新的户主动迁协议将无法签署,如此为事实,那么在甲方遵守本协议每条款项的情况下,其他各方同意甲方进行户主变更,若不属实则甲方需放弃本协议规定的自己所有权利的财产所得并把其平均分于其他各方,同时由甲方与动迁组所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其他任何一方还可追究甲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2、甲方通过房屋户主变更成为该房屋新户主之后,不得增加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人员成为该房屋的户口人(承租人或者安置人)。甲方需要行使任何户主的权利行为前都需要得到乙丙丁戊己庚辛各方书面签字同意后方可行使,如不经过这些人等的书面签字同意擅作主张则需放弃本协议规定的自己所有权利的财产所得并把其平均分于其他各方,同时赔偿因此给其他各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拆迁补偿分割

  1、该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全部补偿款(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套型价格补贴、价格补贴、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及其他补偿和奖励)均归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各方平分所有。

  2、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各方同意拆迁补偿中分配给乙方一套一室一厅以上(含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小于65平方米的房产),除去乙方应得的款项之外,如需要补款,可以根据该房屋所在动迁组分配的动迁安置房的价格来补。

  (三)各方其他权责

  1、甲方有义务向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各方及时汇报拆迁动态,包括但不仅限于拆迁进度、拆迁补偿款具体数额、议价过程、拆迁安置房房源信息以及各种拆迁奖励措施等。

  2、其他各方有义务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变更户主,同时向甲方提供变更户主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四)各方违约责任

  参见本协议第一与第二条相关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约定,并作为主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协议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丁方:

  戊方:己方:

  庚方:辛方:

  签约时间: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执一份。

  二、拆迁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离婚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

  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目前争议的情形分析如下:

  1、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

  如果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补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

  2、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

  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2条的规定。

  3、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

  (1)需要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当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2)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对这部分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拆迁房可以买卖吗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规模的扩大,城市拆迁的速度也在加快。于是拆迁安置房也就有了市场。但毕竟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且动拆迁安置房买卖大多不能一次性将一切手续办理完毕,其后续手续通常要出售方配合办理,这就为以后的纠纷产生留下隐患。因此如何购置拆迁安置房?怎样才可以有效的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就成了一些人的关注问题。下面作一简要分析。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因此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家卖方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相对于第一类安置房而言,第二类的拆迁安置房则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一样,风险相对较小。

  目前,许多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改造成了安置小区,被拆迁户通过拆迁一般能得到两套甚至更多的房屋,除了自用外他们通常会选择出售多余的房屋,而拆迁安置房相对低廉的价格也吸引了一部分购房者。因此在民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安置房买卖市场。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2、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据此,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至法院时争议房屋上不具备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会因争议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就是你朋友所称的安置房不能买卖的缘由。但鉴于拆迁安置房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领到房屋权属证书,房价在此期间会有波动,因而违约方应承担主要责任,需要赔偿守约方为此造成的房价上涨或下跌的损失。

  3、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当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购房者已经装修并且入住多年,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法院一般不做返还处理。

  鉴于以上种种情形,建议你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要审查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仔细考虑,慎重购买。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房屋拆迁财产赔偿分割协议的相关内容。综上,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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