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征地林木怎么补偿

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征地拆迁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征地补偿是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就公民所享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征用而给予的相应的补偿费用。一般来说提起征地补偿都是针对于土地使用权而言进行的,但是林地上除了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之外还有林木,那么对于这些林木该怎么补偿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征地林木怎么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征地林木怎么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征地林木怎么补偿

  二、征地补偿项目

  国有土地上征地补偿项目包括:

  1、房屋价值补偿,

  2、搬迁费,

  3、设施设备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国家从2017年起在农房拆迁补偿项目中,增加了两个小的项目:宅基地的补偿,社会保障补偿。这就意味着拆迁农民领取补偿款有一个系统的指导标准,这个标准能够更大限度地保障拆迁农民工的根本利益。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按照规定制定补偿标准,但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征地林木怎么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林地除了需要对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之外还需要对于地表附着物进行补偿,因此对于林地的补偿标准就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林木这两方面的内容。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279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征地拆迁律师团,我在征地拆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被征用土地上的林木如何补偿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   (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征用、划拨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   (一)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减少50平方米,增加年产值的1倍;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二)征用园地、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年产值的6倍;   (三)征用渔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4倍;   (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年产值的5倍;   (五)征用集体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打谷场、晒场、新开垦3年以下的种植地的,为原土地类别年产值的4倍。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特别是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16.7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的,按照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设施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为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四)征用打谷场、晒场应当补偿建场成本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种植或者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