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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2019-12-04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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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石政发〔2009〕1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二月十

  石政发〔2009〕1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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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将新民居建设中村内街道整治、绿化、环境卫生、饮水、排污等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纳入农村“一事一议”财政资金奖补范围。

  3.认真落实省财政下拨的扶持新民居建设改造专项资金,市、县按要求予以配套,重点用于新民居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4.新民居建设中需要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增容费,予以免除。

  5.整村易地建设的村庄需要占用土地的,经批准可列入当年征地指标计划。

  6.列入新民居建设计划的示范村,村民贷款建设的房屋,准予办理房产证,由县级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对验收合格的新民居建设改造示范村,根据投资规模,给予每村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奖补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按照先建后补原则,根据示范村建设改造进度,逐年支持到位。

  (二)确认办法

  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逐级申报制,每年年初申报确定年度示范村建设计划。符合申报条件的村庄,按下列程序申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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