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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19-11-0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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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组织,在其对投标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评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只是一个临时组织,在其对投标文件按照法定程序评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建议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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