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是否需传工程款予施工单位?
你好,在工程建设中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应当约定验收和付款的问题,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交易习惯来处理。《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可以暂时拒付工程款项,待工程返工改建合格后方予以支付,同时承包人应当为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