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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预售给他人的房屋又出售给第三人,应如何处理?

2019-11-08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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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1年5月20日,原告吴某某(甲方)与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13号商品楼131号房的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预购131号房,售价154900元,甲方必须先预交定金;如果甲方在售房期间退回预定房间,所预交定金不退。乙方必须确保甲方预定房

案情简介
  2001年5月20日,原告吴某某(甲方)与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13号商品楼131号房的协议书。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预购131号房,售价154900元,甲方必须先预交定金;如果甲方在售房期间退回预定房间,所预交定金不退。乙方必须确保甲方预定房间层号,必须确保建筑尺寸和装修规格,并且必须确保在2001年9月30日售房,否则每天向甲方交纳延误费50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吴某某交纳了8万元预购定金,并办理了其他预购手续。
  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的13号商品住宅楼预定2001年9月15日竣工。施工中因承包工程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于2002年1月30日才竣工通过验收。2002年2月20日,被告开始办理售房手续。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原告吴某某填写的单位用电话多次联系,均未通知到原告吴某某。在通知不到原告吴某某的情况下,被告于2002年3月4日将原告吴某某预购的131号房以145409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张某某。第三人张某某于2002年3月10日搬进131号房居住。
  原告吴某某得知自己的住房被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后,多次找到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履行购房协议,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是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不是其不履行合同,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况且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通知吴某某,均联系不上吴某某本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将131号房屋出售给张某某,原告吴某某存在较大过错,其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
  原告吴某某和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原告吴某某于2002年3月2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预购的131号房,并赔偿售房延误费13000元,房屋折旧费20000元,更换抽油烟机和电子打火煤气灶。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承建施工队负责人意外死亡,导致工程延期,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不是自己不履行合同,要求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成立。现原告吴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延期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造成无效的过错在于被告北京三河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与第三人应当相互返还各自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并且被告应当赔偿第三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02年6月30日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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