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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后没过户房屋赠与无效获赠后“变脸”老人讨回房子

2019-08-07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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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孤寡老人石大爷,自老伴去世后,邻居肖某夫妇一直对他照顾得很好,石大爷很是感激,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赠与肖某,自己保留居住权。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此后,邻居肖某渐渐找借口不再照顾老人,甚至干脆就不露面

      孤寡老人石大爷,自老伴去世后,邻居肖某夫妇一直对他照顾得很好,石大爷很是感激,便决定将自己名下的一间房赠与肖某,自己保留居住权。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此后,邻居肖某渐渐找借口不再照顾老人,甚至干脆就不露面了。石大爷很生气:怎么房子给了他就变了个人呢?越想越窝火,老人于是想撤销协议收回那间房。而肖某认为,协议是做过公证的,房子送给他,就不能要回去了。最后两人把“官司”打到了公证处,有关人员当即告知:原赠与协议尚未生效。

      据公证人员介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赠与应当办理先行的公证。这是为加强审查,避免出现各种假赠与,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必要条件。但是,房地产赠与公证证明仅是当事人意愿表达的真实证明材料,而不是事实结论,需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后才能确认。

      另外,根据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公证人员在此提醒,房屋赠与的公证,公证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赠与无效。晓玲

      特约编辑:宋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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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你好!奶奶在世房屋赠与孙子,公证赠与书面,等奶奶过世后再过户可以吗?求解
房屋赠与手续?<p>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然后按规定缴纳相关的契税,办理公证、所有权转移登记,最后交付房屋。<p>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p>房屋赠与手续有五个步骤:<p> 1、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p> 2、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有监护人代为办理)<p> 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p>”;<p>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p>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p>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p>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等书面材料。由房地产管理机构颁发房屋产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p>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p>《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p>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p>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p>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p>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p>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p>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p>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p>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p>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p>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p>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p>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p>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p>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p>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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