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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后父亲作假将房产共有给“新人”

2015-01-3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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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伴因病去世后,怀元河凭虚假材料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改房先是办到自己名下,后以赠与协议的方式将后妻黎湘湘增加为房产共有人,这侵犯了子女等其他人的房产继承权利,为此女儿怀金金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

  老伴因病去世后,怀元河凭虚假材料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改房先是办到自己名下,后以“赠与协议”的方式将后妻黎湘湘增加为房产共有人,这侵犯了子女等其他人的房产继承权利,为此女儿怀金金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将父亲怀元河及其后妻黎湘湘告上了法庭。

  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怀元河与原告怀金金系父女关系。被告怀元河与前妻公秀秀生前共同参加房改购买了历下区某处房产。被继承人公秀秀于 2003年12月因病去世。2006年4月,被告怀元河伪造了其作为唯一继承人的材料,在历下公证处办理了《死亡公证书》以及《继承公证书》,随后被告怀元河利用上述公证书到房管部门将建筑面积为120多平方米的涉案房产所有权转移至其个人名下。2007年5月,时年60多岁的被告怀元河与比其小近20岁的被告黎湘湘登记结婚。结婚当日,怀元河、黎湘湘签订一份“赠与协议”约定,怀元河同意将黎湘湘追加为房产共有人,同意将房产产权变更为两人共有。此后,两人至房管部门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被告怀元河、黎湘湘共同共有

  本案审判长王欢告诉记者,被告黎湘湘因与怀元河结婚取得上述产权,未向怀元河支付房价款。2012年4月,历下公证处以被告怀元河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陈述致使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与事实不符,作出了撤销上述公证书,上述公证书自始无效的决定。

  历下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产系被告怀元河与被继承人公秀秀生前共同参加房改购买,系怀元河与公秀秀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公秀秀去世后,公秀秀的配偶、父母、子女对其遗产均享有继承权。王欢介绍,被告怀元河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为“赠与协议”的效力。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本案房产最初所有权由被告怀元河和被继承人公秀秀共有,公秀秀去世后,该房屋由怀元河及公秀秀的继承人共有,在该房产未经继承分割的情况下,怀元河伪造相关证据将房产过户至其个人名下并将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其他共有人对怀元河的该处分行为不予认可,故“赠与协议”中涉及对其他共有人应继承房产份额部分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应为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被告怀元河对于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的赠与行为系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已实际履行,其效力不受影响。

  历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黎湘湘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济南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原审被告怀元河与上诉人黎湘湘签订的“赠与协议”中对于被上诉人怀金金等人享有的房产份额部分的处分无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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