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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

2018-07-1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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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法律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有哪些,对于减税、免税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规定,如果您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定要按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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