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先生现按揭购买房产一处,房产证上标注了他的名字,可否用其父母的公积金还贷款?
答: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必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摘自《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