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租的摊位合同期还未满,出租方却在原租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摊位转租给了别人。近日,在亭洪路租铺面做夜市生意的黄先生遭遇了此事。记者就此行为咨询律师得知,出租方在合同期内的转租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承租方:合同未到期铺面有新主人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承租南宁圣达皮革有限公司的两间铺面和两个摊位合同期还没到,就听说出租方最近已将铺面转租给了另一个租户,而自己连铺面转租的通知都没接到。
黄先生称,他的生意能做到今天的红火场面,也是颇费了一番苦心经营的,而现在南宁圣达皮革有限公司将所属的整个场地的摊位租给新租户,仅仅是因为新租户提出的租价比他多了1000元钱而已。
按照合同的租赁期限,他租的夜市摊应该到今年2月28日才到期,最让他气愤的是,该公司要转租场地,事先都没有向他们这些老租户出个书面通知,现在离到期时间那么短,他还没来得及准备。
出租方:公司要生存为把市场搞活
为此,记者采访了南宁圣达皮革有限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主任。她告诉记者,黄先生所租的摊位只有两个摊位和两个铺面,企业要生存也要有新思路。为了把市场搞活,公司就将整块场地租给了新租户,再说黄先生与公司所签的合同也快到期了。当然,公司为了保护老客户的利益,也强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铺面租给老客户。如果新租户与老租户之间有什么处理不了的难题,也可通过公司好好协商,他们会尽力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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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合同期内转租属违约
当天下午,记者就出租方在合同期内的转租行为采访了南宁市迅达律师事务所罗青林律师。罗青林律师说:“该租赁合同是到2月28日才到期,现在合同期未满,出租方就不能将铺面转租给另外的租户。出租方的这种行为属于一房两租,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现在的承租方造成损失,则要给相应的赔偿。另外,如果出租方通过市场管理方来通知承租方转租事宜,是无效的行为,除非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一致后,才能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出租方的单方面行为对承租方是没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