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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权与抵押权谁优先保护?

2015-05-2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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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商铺租赁权与抵押权相抵触时,谁的效力更高?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思考问题〗

  商铺租赁权与抵押权谁优先保护?

  2014年3月份王女士看好某商业地段房产,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某公司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作为附件,约定租期10年,当场支付了第一年租金50万元。

  随后,王女士花了80多万元用于装修和采购相关设施,开了一家饭店。 然而王女士不知晓,该公司早在房屋出租之前就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该公司无力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另有其他债权人也查封保全该商铺房产。直到银行通过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女士才得知上述房产抵押及查封保全情况,提出长期租赁权对抗抵押权。

  〖法律看点〗

  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先租赁权可以优于在后抵押权得到法律保护,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在后租赁权得到法律保护。

  涉案房产设立抵押在前,租赁合同签订在后,若法院最终强制拍卖这套房产,王女士不得不做好撤场准备,如果新房东又不愿意和王女士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王女士投资势必发生较大损失。倘若某公司资不抵债,杨女士将面临损失难以追回风险。  

  〖风险提示〗

  1、租户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前,一定要详细审查房东出具的房产证原件,并到房产查询机构查看有无设立抵押、有无查封保全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如果原房东在租房时未书面告知房产抵押的情况,承租人可以向原房东另行索赔相应损失 。承租人在查看租赁合同条款时注意是否存在已经抵押、是否存在无条件配合抵押银行签署承诺文书、是否存在放弃优先权等等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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