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王小姐向本报咨询,自己和一家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并交了1万元钱,但是后来发现该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没下来,王小姐咨询,之前交的钱是否可以退还。
就此,记者了解到,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购房可以要求返款,但考虑到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体现,因此,买受人在起诉时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一般如果开发企业在没有预售许可证明前就开始卖房,只能说明开发企业的启动资金不足,希望通过团购等方式来积累资金,这样购买房屋风险较大,但是如果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作为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要急于签订预售合同,否则会带来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