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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撕毁”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应当承担预期利益的赔偿责任

2019-08-1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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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朱娜诉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案例要旨】在商品房销售中,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能够较早的落实客户及获得资金来源,在没有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以降低市场风险,弥补自身资金的不足。而一旦房价发生变

朱娜诉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在商品房销售中,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能够较早的落实客户及获得资金来源,在没有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以降低市场风险,弥补自身资金的不足。而一旦房价发生变化,特别是房价上涨时,开发商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将购房者认购的房屋以更高的价钱卖给第三人,由此而产生纠纷。当前法律对认购书的效力及其违约责任的规定尚不完备,因此,法院在处理个案时的结果差异较大,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2002年2月21日,朱娜与上海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预约购房意向单》一份,就朱娜购买被告开发的“爱建园”二期豪宅区约350-40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达成预约购房意向,约定单价每平方米5,000元。该份认购书备注规定,意向人在收到销售中心通知后,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至现场签订预售合同,则视作弃权处理。意向人所支付的款项在本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均可全额(无息)退还。当本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即日起,意向人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将自动转为房款。之后,朱娜按约支付了20,000元意向金。2003年12月12日,上海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债权债务由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爱建园”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但未通知朱娜。朱娜得知后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20,000元意向金,并赔偿经济损失210,000元。一审判决后,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退还朱娜20,000元、赔偿朱娜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75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性质、效力以及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认购书的性质

目前对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二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是独立的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为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认购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具有合同性质。所谓预约,是指为将来订立一定合同而签订的合同,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则相应被称之为本约。预约以发生将来订立一定的合同的债务为目的,属于债权合同,应适用关于债权合同的一般原则。因此,认购书在性质上属于预约合同。

二、认购书的效力

认购书既然属于预约,预约是合同的一种,就必须满足合同的有效要件,即主体合格、权利义务具体确定、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所规定,即至少应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等要素,否则就无法构成一个有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房地产预售中,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事先早就拟好的认购书,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应是预售人向购房人发出的要约。而一旦购房人对认购书的条款表示接受,并在其上签署则表明其发出了承诺,即接受了认购书对其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认购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备了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要件,认购书当然就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认购书所设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认购的商品房的基本位置、面积、价格、意向金等作出了约定,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取得了系争商品房的销售许可证,使认购书的履行具备了条件。

三、拒绝履行认购书约定所应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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