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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认购书并非强制签订 消费者签订时需谨慎

2012-12-1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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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想通过银行贷款来住上新房,可是由于工作不到一年尚未转正,刚复员不久的战士小李这才知道自己没有贷款资格,只能与新房失之交臂。但是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还缴纳了一万元定金,于是小李与房地产经销商协商希望要回属于自己的钱。然而,经销商却以已签订认购书

  本想通过银行贷款来住上新房,可是由于工作不到一年尚未转正,刚复员不久的战士小李这才知道自己没有贷款资格,只能与新房失之交臂。但是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还缴纳了一万元定金,于是小李与房地产经销商协商希望要回属于自己的钱。然而,经销商却以已签订认购书为由不予退还,无奈之下小李只好向沙子口工商所求助。 3月28日,在工商部门调解下,万元购房预付款终于又回到了自己的口袋。对此,工商提醒消费者,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强制签订。

  提醒 交完定金不能贷款

  去年11月,刚刚复员不久的战士小李在沙子口某房地产公司售楼处看房时,导购小姐便向他极力推荐该处商品房。小李当场就与房地产经销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且缴纳了一万元定金。然而,签订认购书时小李并未注意其中有这样一项规定: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小李要与房地产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交定金一万元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作为购房款,否则,定金不退。 “我本来打算让父母先帮忙交上首付,然后我再通过银行贷款,分30年还清剩下总房价的70%。 ”本以为住上新房指日可待,可是当小李前去银行办理贷款时才知道,由于自己刚复原回乡,工作不到一年尚未转正,并不具备贷款资格。小李只得放弃购买商品房的念头。可房地产经销商却以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为理由,拒不退还定金。沙子口工商所执法人员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欲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在工商部门的多次沟通和调解下,经销商终于将一万元定金如数退还给了小李。

  提醒 商品房认购书可不签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近期关于房产定金的投诉较多,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在预购商品房时可与销售商协商取消签订认购书这种形式,消费者在充分考虑好买房的基础上,直接签订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销售商非要签订认购书,消费者最好协商开发商将认购书中的“定金”换做“订金”,以免因故退款遇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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