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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岳父母出钱买房 小两口闹离婚房子咋分?

2015-02-10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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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女士与丈夫在别人的介绍下相识,2011年10月俩人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就生了一个孩子。谁知,甜蜜生活没过多久,两个人因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很快就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并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是房产...

  王女士与丈夫在别人的介绍下相识,2011年10月俩人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就生了一个孩子。谁知,甜蜜生活没过多久,两个人因为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很快就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并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是房产问题始终难以达成一致。原来,王女士和丈夫现在居住的房屋是在王女士怀孕期间,由女方父母出资人民币90万元左右购买的,作为老两口送给女儿的新婚礼物,房产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女方。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男方认为该房屋是婚后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份额,并且购买该房屋时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女方,应当视为对两个人的赠与。如果离婚,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但是女方不同意,坚持要让男方净身出户。

  律师 是不是共同财产看房子登记在谁名下

  北京市浩东(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张圣全表示,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我国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出于人情世故的考虑,担心影响子女的家庭生活及夫妻感情,很少与子女签署书面赠与协议,更谈不上去公证处做公证。在离婚诉讼中,赠与方与受赠方一般会补签《赠与合同》,但是如果诉讼中的另一方不认可《赠与合同》的真实性且该《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购房者对自己的子女进行的赠与。

  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虽然是女方父母在小胡夫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自己的女儿出资购买,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在出资购房时,应该保存好银行转账付款凭证,并且保存好购房发票。尤其是转账凭证是关键证据。如果没有这些凭证,即使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也很难说清楚这房子是女方父母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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