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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 单位要求按10年前价格返售集资房?

2013-10-2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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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审法院判该员工败诉,该员工不服已提起上诉某单位一名员工工作十余年后离职,申请劳动仲裁,单位支付赔偿金后,随即起诉该员工,称其服务年限未达到要求,需以十年前的价格返售原单位的集资房!对于双方...

  一审法院判该员工败诉,该员工不服已提起上诉

  某单位一名员工工作十余年后离职,申请劳动仲裁,单位支付赔偿金后,随即起诉该员工,称其服务年限未达到要求,需以十年前的价格返售原单位的集资房!对于双方先前约定的“十年服务期限”,应从工作之日起算,还是应从入住房屋之日起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因存在较大争议而使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判定该员工败诉,后者不服已提起上诉。

  各持己见,对簿公堂

  梁先生原是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一名高级工程师,去年因某种原因,被迫离开工作十余年的单位。离职之时,因与原单位发生不愉快的纠纷,梁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广东省劳动人事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原单位赔偿梁先生64866元。赔偿金到位后,本来双方劳动关系已清,谁知平地起风波!今年1月上旬,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起诉梁先生,要求其以十年前的价格返售原单位的集资房。

  梁先生现住的房子是原单位的集资房,位于广州市新港西路,当时以每平方3000元左右的价格从单位购得,经过十余年的价格上涨,如今,房子的市值已经增加了十倍。然而,原单位要求梁以当时的价格返售那套房,原因是梁并不符合当初购房协议中的服务年限的要求。“我认为这个要求十分无理,当时购买时每平方米3000元,比市场上的房价稍微低一点。现在每平方米普遍涨到3万元左右,再要求我以3000元卖回给他们,我的损失谁来补偿?我的家人住哪里?”梁先生说,自己为原单位服务十余年,全家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如果被收回去,最终就落得无家可归。“返售得到的钱,现在连买个厕所都不够。”

  原来,该单位当时在出售这些房子时,内部制定并与购房者签订了“新建职工住房认购办法”,里面有一个条款,要求员工必须为单位服务十年以上。问题就出在这个服务年限上,梁说已达到要求,原单位不认同,双方各持己见,对簿公堂。

  服务期限,如何计算?

  该单位内部制定的“新建职工住房认购办法”,有一个条款是这样规定的:“职工入住新建住房后,必须继续为所工作10年”。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认为,自从梁先生入住房子之日起,他没有为该所工作够10年,故需将房子返售给单位。然而,梁先生认为,自己的服务期已满10年确定无疑。因为在“认购新建住房协议书”第十条中,明确规定计算服务年限的方法是从“取得房产证后”,自己取得房产证是在2001年11月2日,至去年终止劳动合同日,其服务年限已超过十年。

  有关“入住新建住房后”的表述,梁先生认为非常不严谨,没有操作性。“怎样才算入住?是从交钥匙那刻起,还是指在里面睡过觉?因为截止至目前,有的员工从没有住进房子里,只有亲戚住在里面,这算不算入住?”“如果房子拖延几年才建成,是从建成入住后再计算服务期限吗?”

  此外,协议第二条明确规定购房的条件是“本所已婚职工且符合认购条件者”。梁先生当时还没有结婚,而单位在房子认购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同意未婚的员工可以认购。“这说明内部的‘认购办法’并不具有十足的公信力,单位的行为就在违背该办法。如果当时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则无法进行分房,也就没有今天双方的纠纷。”

  今年4月,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定梁先生败诉,后者表示不服,本月底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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