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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不署名分手 补偿款50万不给

2014-09-29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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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以男方母亲名义登记婚房,王女士和未婚夫麦先生为此引发争执并导致分手。男方写下协议,约定3个月内支付50万元给女方作为补偿,后由于拖欠未付被女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麦先生支付50万元,其不服判决提...

  因以男方母亲名义登记婚房,王女士和未婚夫麦先生为此引发争执并导致分手。男方写下协议,约定3个月内支付50万元给女方作为补偿,后由于拖欠未付被女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麦先生支付50万元,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房产归属引争议

  麦先生和王女士,经过三年的爱情长跑准备结婚。随后,麦先生的父母以麦先生母亲的名义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作为二人婚房。

  王女士表示,婚房总价48万元,买房时麦先生父母确实借了不少钱,但之后均由麦先生和她二人偿还,并且她还投入精力和资金用于房屋的装修。出于公平考虑,房屋应登记在她与麦先生名下。但麦先生及其父母不同意,双方发生多次争议,在争吵中麦先生还对她实施暴力,最终两人决定分手。

  男子拖欠分手费

  分手时,麦先生承诺给予王女士补偿,并书写了几份协议,内容分别为:“今麦先生与王女士分手,从此再无纠纷,香堂房子的一半钱归王女士所有,在三个月内给付王女士。本人将此款作为分手费,从此以后,两人再无来往”、“我麦先生欠王女士分手费五十万元整,三个月内还清,在此期间无任何联系”、“我麦先生因感情原因与王女士分手,自愿补偿她五十万元整,自即日起三个月内还清,若未按日期还清,她有权向法院起诉我”。之后,由于麦先生拒不给付补偿款,王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协议。

  对此,麦先生辩称,他承诺给王女士的款项实际是“分手费”,而“分手费”是一种感情债,不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不具有民法上强制执行力,希望法院驳回起诉。同时表示,即使这50万元是财产折价补偿,婚房包括装修都是其父母出资置办,他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

  一审要求履行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麦先生出具的欠条和补偿款书面凭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中涉及的50万元,可视为是对王女士财产投入的补偿,也可以是对王女士精力投入及其他事项的补偿。麦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信守承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付王女士补偿款50万元。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麦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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