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2012年在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其开发的一精装修房屋。关于该房屋精装修部分的质量问题,我们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了开发公司有整改义务。且开发商让我签订的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还约定了我不得以该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拒绝收房。2013年1月8日,我在验收该房屋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屋的装修部分存在多处严重问题,我确实无法实际入住、使用这个房子。我就要求开发公司进行整改,并赔偿损失;但直至2013年7月11日,该房屋才被基本整改完毕,故我直至2013年10月19日才实际使用该房屋。我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公司则认为他已完成了整改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我们争执不下,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你自2013年1月8日至2013年10月19日迟延交房给你造成的损失,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同相近地段房屋租赁标准。你们合同约定,如果房屋装修不合格,开发商有维修的义务,但并不是说开发商装修不合格,并由此造成实际的延期交房,开发商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但在处理你这个纠纷时可以参照。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房屋必须维修,在维修时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参照上述规定,开发商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