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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女有房产继承权吗

2019-08-06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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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时间追回到1988年7月的一天,一位中年妇女经过分娩前的一阵剧烈的痉挛挣扎疼痛之后,一个女婴呱呱坠地。这个小生命的降临非但没有给亲生父母带来无与伦比的幸福和自豪。反而在不到一个月内就被亲生父母送养。当时,居住在钦州市郊的钦南区农民朱一明老夫妇将尚在襁褓

  时间追回到1988年7月的一天,一位中年妇女经过分娩前的一阵剧烈的痉挛挣扎疼痛之后,一个女婴呱呱坠地。

  这个小生命的降临非但没有给亲生父母带来无与伦比的幸福和自豪。反而在不到一个月内就被亲生父母送养。当时,居住在钦州市郊的钦南区农民朱一明老夫妇将尚在襁褓中的小女婴抱回,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起名朱春媛。希望她可爱地成长。

  且说朱一明夫妇养有两子一女,大儿子朱光柱带有听力和口吃残疾,说话办事都不方便。然而,有道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眼看与儿子同龄的都成家了,二儿子的儿子也上学了,偏偏光柱被挡在婚姻大门外,老两口万分着急。

  后来经人介绍,儿子在百色农村找到了意中人,名叫阿清。阿清小时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显得呆板,但对于朱一明夫妇来说多少感到宽慰。婚后,朱一明夫妇又为儿媳不能生育暗暗着急。这不,老夫妻发现春媛后,便不顾年迈体弱,给儿子、儿媳抱了回来,希望小媛以后能承担起照顾父母的责任。

  刚开始,朱光柱夫妇死活也不接受父母为其收养孩子的事实,老夫妇好说歹说,只要我们付出真情,收养女有时比亲生的还亲。就这样,一老一少两对夫妇照顾着春媛,春媛从此由一根草变成了朱家的金凤凰。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正当这个残缺的家庭因春媛的到来而充满天伦之乐时,春媛的养父朱光柱因病撒手西去,7岁的春媛一下子成了一只“孤雁”。朱一明夫妇老年丧子心痛不已,老两口对春媛更加痛爱。自从丈夫死后,阿清回了百色农村,失去父母的春媛便由爷爷、奶奶抚养与未出嫁的姑姑朱乐一起生活。从此,待字闺中的姑姑朱乐对春媛承担起了做“母亲”的责任。

  春媛的起居生活几乎都由朱乐来安排。可是姑姑在春媛养父去世的第3年便嫁人了,不久,奶奶也去世了。春媛与爷爷相依为命,互相照应并居住在4间瓦房内。2004年8月以来,不常回家的姑姑突然来到了春媛居住的地方。朱乐还三天两头请爸爸和春媛到她家,又是好言相迎,又是好饭招待。

  争房产 姑侄对簿公堂

  原来,随着城区的扩展和旧城改造,城外的部分农村也逐渐被规划,往日不起眼的农村地皮价格成几倍的增长,特别是临街的地皮,潜在的价值看好。左右邻居也纷纷把老房子改造成楼房,上层住人,下层门面用来做生意都发财了。面对这些,朱乐夫妇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朱乐在外打工工资低,每月就是那么一点工钱,还没有一间门面租出去的租金高。朱乐夫妇每晚睡前谈论最多的话题总是围绕着如何发财而展开,不是妻子指责丈夫没本事,就是丈夫埋怨妻子没办法。一天,朱乐的丈夫在街上遇上了春媛,他灵机一动,这个女孩无爹无娘,将来嫁人后就是外姓人了,留下的4间瓦房陪嫁过去不就便宜别人了吗?何不把房子改造成租面房?于是,他兴高采烈地对妻子讲了这个想法。起初朱乐不同意,但经不起丈夫的软磨硬泡,最后同意丈夫的提议便到了爸爸和春媛居住的地方讲出了自己的来意,想将哥哥朱光柱生前的房子拆掉重建4间门面,以后又不顾春媛的反对,硬是把老人接到自己家中。

  几个月下来,协商未果,朱一明和春媛收到了法院送来的传票,朱乐不顾亲情,想霸占春媛的父亲留下的遗产,把朱一明和春媛推上了被告席。

  2005年1月17日,法院审理了此案,这是一起亲情与法的争夺战,其情与理,理与法的碰撞令人警醒。

  春媛在法庭上坐在朱乐的对面,心如刀割,泪水夺眶而出。朱一明也若有所失,潮湿的双眼不敢正视女儿。

  法庭上,朱乐理直气壮地诉称:双方争议的4间房,是我父亲朱一明和我兄妹3人一起居住的,尽管我已经出嫁了,但却是与我共同生活中建造的,哥哥朱光柱已经去世了,应先析产后继承。春媛作为一名收养女无权继承。

  朱一明在法庭上辩称,当时我已经将祖上留下的4间瓦房一人一间分给自己的两子一女,因二子不要分房,朱光柱和朱乐均未成婚,我便给朱光柱多分了一间,朱光柱、朱乐随我一起生活。朱光柱去世和朱乐出嫁后,春媛和我一起生活。

  朱春媛哭辩说:现争议的4间房屋,有两间是我父亲留下的,我是我父亲的唯一后代,你这样做对得起我死去的奶奶、父亲和朱家的亲人吗?

  庭审中,主审法官通过法庭调查得知:双方所争议的4间瓦房建成后,原告与朱光柱共同居住,房产证上署名朱一明。朱光柱去世后,朱一明担心日后其子女会干涉春媛的继承权,加之对孙女痛爱有加,便将房产证改为朱春媛户名亲自到房管部门登记更名,有一天,朱一明曾立下遗嘱,称:“我已是70多岁的人了,在世的日子越来越短,恐我去世后,在房屋产权上出现问题,故立下遗言,依法保护春媛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该房屋虽系原告、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建,但应视为是对当时尚未成婚的朱光柱的资助,朱光柱去世后,作为死者父母、女儿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朱一明把房产证的姓名更改为朱春媛,该行为视为朱一明对其继承权的放弃。遂作出一审判决:双方所争议的4间房屋朱春媛分得3间,朱乐分得1间。

  判决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上诉。

  [法律链接]朱光柱夫妻收养朱春媛为合法收养。我国《收养法》第11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朱春媛的亲生父母将她送给有能力抚养的人收养是作为朱光柱夫妻结婚后双方未育,双方共同愿意收养,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收养法》第15条还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是说,不管是收养还是亲生的,都是自己的子女。

  被收养的子女有继承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法律的规定,本案中,作为朱春媛是作为代位继承人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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