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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吗

2019-08-07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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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产只登记在一人名下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吗陈先生与李小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浦东的一处房屋,在产权证上登记为陈先生一人的名字。陈先生通过中介和买方朱小姐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因为房价上涨,陈先生反悔,以出售房屋时未征得其妻子同意为由要求取消合同。依

      房产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吗

  陈先生与李小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浦东的一处房屋,在产权证上登记为陈先生一人的名字。陈先生通过中介和买方朱小姐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因为房价上涨,陈先生反悔,以出售房屋时未征得其妻子同意为由要求取消合同。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己方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根据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只要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公示就具有公信力,买方就有理由相信其是房屋的唯一的产权人,买卖合同应当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往往会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陈先生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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