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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改房婚后遇拆迁 补偿款再购房不属夫妻共有财产

2015-01-0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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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前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遇拆迁,后以拆迁补偿款全款购置的房屋究竟是属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有财产?12月19日,龙海市法院一纸判决书明确宣告该房屋系被告黄女士婚前个人财产,驳回原告蒋先生要求平...

  婚前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遇拆迁,后以拆迁补偿款全款购置的房屋究竟是属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有财产?12月19日,龙海市法院一纸判决书明确宣告该房屋系被告黄女士婚前个人财产,驳回原告蒋先生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龙海市民蒋先生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与其结婚近20年的妻子黄女士刚购买不久的一套房产。黄女士不同意,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该分割。

  法院调查取证:黄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改房,与蒋先生结婚后,该房屋前不久遇到旧城改造拆迁。黄女士遂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领取了拆迁补偿款共计38万余元。随后,为解决住房问题,黄女士立刻用自己的姓名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

  基于事实,龙海市法院基层法庭认真审理后认为,黄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属个人财产,婚后,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38万余元,系针对黄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而之后黄女士以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亦属于她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此外,黄女士购房是用于自己居住,非属于投资形式,房屋增值部分系自然增值,也不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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