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于去年买一套商品房,首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则由我母亲代我签字了一份“房屋交接书”(我工作较忙,而且并没有写委托代理书); 现和开发商有了房屋纠纷,在法庭上,开发商说“房屋交接书”上不是我本人的签名,拒不承认这份合同的法律效力! 请问开发商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我应该引用哪条法律条文来反驳开发商这种无耻的说词!
北京西城区韩效亮律师回复:
你母亲的行为一经你追认,即是有权行为,你母亲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经有权人即你的追认,就能发生补正的法律效力,使效力未定的合同变为确定有效合同,这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对此合同法47、48条均有规定。
网友追问:
在合同上注明除了赔偿违约金以外,还要支付利息啊!
还有,开发商现在不仅仅是延期交房,而且公用外坪被占的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这也是我诉讼的请求之一——要求开发商撤除被占的外坪!
同是一个房屋纠纷,为什么外坪问题就要另外诉讼解决呢?
最后,并不是我拒绝交纳房款,而是依照合同上的条款,合理地要求开发商赔偿违约金及利息,并让公用外坪正常运行,我就交足余款啊!这个要求并不过分吧?
广东深圳王春燕律师回复:
上面判决内容确有矛盾之处。我的看法是:
(1) 开发商延期交楼,构成违约, 应按3%支付违约金给你。
利息实际上是对由于开发商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违约金已能弥补你的损失,则除了违约金外,你就不能再主张开发商付利息。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你的实际损失的你可要求开发商再行赔偿。
(2)开发商虽然延期交楼,但你也有义务依约向开发商支付购房余款。
你认为开发商延期交楼,所以你就不付余款给他,如果你的这一行为不被认为是违约,则必须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我觉得你的情况不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约一方发现后履约的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况,有可能导致先履约一方履约后,后履约一方无能力履约而危及先履约一方的权益,此时,先履约一方有权暂不履行合同,待后履约一方的不安状况消除后,再履约。
本案中,开发商的义务是交楼给你, 他已经将楼交给你了,你就应当付余款给他。即使他还没交楼给你,你拒付余款也必须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可能交不了房。
因此,你不交余款的行为是构成违约的,所以法院判你将余款交给开发商,并支付利息(因你违约)。
(3)公用外坪被占可通过另外起诉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