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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毁约的情况?

2019-08-20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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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何应对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毁约的情况?目前由于国内房地产市场火暴,所以很多人品不厚道、又缺乏法律意识的房主,经常会悍然撕毁已经签署的买卖合同,以种种借口拒绝合同继续履行,或者直接坐地涨价。仅过去两个月,我们接受的咨询就超过30宗,有7宗已经进入了程序。

如何应对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毁约的情况?
目前由于国内房地产市场火暴,所以很多人品不厚道、又缺乏法律意识的房主,经常会悍然撕毁已经签署的买卖合同,以种种借口拒绝合同继续履行,或者直接坐地涨价。仅过去两个月,我们接受的咨询就超过30宗,有7宗已经进入了程序。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买方,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一般来说,我们解决问题不外乎三种方式:协商解决、武力解决和通过社会公力来解决(诉讼、仲裁等)。
虽然作为律师,不过我一向不主张大家随便诉讼。从业多年,我深深感觉到在中国,诉讼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情,所以能够协商解决的,只要基本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也就尽量把事情平息好了;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如果确实无法沟通,或者我们的基本利益都受到了损失,那么积极进入司法程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就是我们最有效的选择。
顺便插几句话。在我们的二手房交易常识讲座当中,我们总结了几条原则,其中包括“先小人,后君子”,“钱在谁手里,谁就占主动”,以及“未雨绸缪,胜过亡羊补牢”等。很多人在进行不动产买卖中,根本认识不到其中隐藏的巨大风险,凭经验、甚至凭人品来进行交易的大有人在。在看房中,没有落实对方房子真实权属的情况下就交定金的;没有谈好交易细节就签署居间服务协议的;只有一页纸篇幅、十几行字的买卖协议的;不明确写交易时间的……套用前人的话来说,“哀其不幸,怒其不争”
我们的律师在协助客户逐条审查和完善合同条款时,中介、卖方往往会说,干吗这么麻烦啊,随便写写不就行了(有时候买方也会这么说,诡异)。乖乖,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交易,随便写写?开什么玩笑。所以对于买方来说,其实应对二手房交易风险的第一要素就是要规范流程,完善合同,事先把各种细节都约定好。
第二方面是不能随便把钱给出去,无论是给中介的钱,还是给房主的钱。给出去的钱,也必须保证对方不能直接转移,比如采用第三方托管等。
第三方面是要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办理各种手续的时间期限。
第四是要注意,对于各种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的约定也必须明确。
回到我们刚才说的话题,当你要想买的房子,签署合同、交付了定金以后,却发现卖方直接告诉你,房子不卖了;或者对方拖延时间,明显不想再执行。当你苦口婆心、晓之以情、动之以哩,而对方丝毫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时,那可能以下关于诉讼的法律知识是你应该了解的:
1、去哪告?(管辖权)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房子在哪个区,基本上就归哪个区的法院管辖,去那告;
2、告谁?
第一要告的当然是房主,这个过程中对方负有最大责任;
第二要告的是中介。有兄弟会问了,是房主不厚道,我们见到的中介也没责任啊,为什么要把中介放进来?
原因有很多。首先要分析卖方中止协议的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房主坐地涨价以外,在我们接受的委托中,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是房子本身存在交易障碍,所以根本无法继续交易。而中介呢?他们收了你好几万的服务费用,就这么放过他们?于情于法都不行。
目前买方跟中介之间的关系,基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委托,一种是居间服务。合同法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427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是由于房子存在交易障碍,中介对此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点来说,中介跟房主的关系,比你跟房主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你表面上觉得中介是无辜的,但是事实未必如此。中介勾结房主(包括主动鼓动房主涨价、毁约)的情况,相当普遍。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点,从执行的角度来说。由于国内的特殊环境,包括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和个人破产制度,所以当对方是自然人的时候,想执行对方财产有时候相当困难。而相对来说,执行中介的财产就方便多了。
3、什么时间告?(诉讼时效)
由于民事行为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意向,因此作为一种“积极权利”的前提下,法律才会保护。所以根据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诉什么?(诉求)
诉什么和如何诉是非常专业的问题,也是体现诉讼技巧的地方。
在民事上,我们把房主这种不厚道的行为称为违约责任。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既然房主违反约定,当然要承担相应的后果。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如果房主提出不卖房子了,我们理论上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协议,交付房子;第二种是要求房主再给我们一套其他房子;第三种就是让房主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对于不动产所施行的登记主义政策,以及判决后的执行力问题,所以如果想诉继续履行,除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外,基本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第二种方式也类似。
因此,进行经济补偿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page]
在经济补偿方面,大家首先想到的估计就是定金。
定金是一种有严格法律规定、具有明确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合同法中,也再次沿用了上述内容,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就定金来索赔,是诉讼当中是把握比较的一种方式。
除了定金以外,其实我们签署的合同中往往还有违约金的约定。对此,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通常是选择金额较高的一项来作为我们的诉求。
除此以外,作为买方,我们在交易进行当中承担的其他支出,比如评估费、保险费、中介费等,也可以作为我们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至于其他方面的补偿,则要看具体的情况,再具体进行分析;
5、官司要打多长时间?
按照民事诉讼法,这种情节简单、证据确凿的案件,正常情况下应该在自立案起3个月之内宣判;如果对方不服,可以提出2审,法律规定在6个月之内宣判;
6、打官司需要多少钱?
诉讼中间产生的费用有几笔,其中首先是诉讼费,也就是交给法院的钱。这笔钱根据诉讼标的计算,由原告先垫付,然后由败诉方承担。200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大幅度降低了诉讼费标准,以常见的情况为例,2万定金+双倍返还,总金额是4万,那么诉讼费大约是800左右。
其次是律师费,这个就需要你自己同律师协商啦。
再次是一些可能发生的费用,比如公告费、保全申请、送达费用等。
有一点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决定请律师协助,务必要首先确认对方的身份,看清楚他到底是不是真的律师,还是冒充律师名义而已。在几个月前,有一个版友就是被网上的一个“黑律师”骗了,整个诉讼过程中漏洞百出,最终超过5万的购房预付款,一分钱没追回来。所以我经常说两句话,“正儿八经找个律师,找个正儿八经的律师”。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系统对于买家的合理权益保护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从去年以来,律师经手的相关诉讼,目前已经结案超过80%,其中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基本全部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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