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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查封流程怎么走

2018-06-0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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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产查封是指诉讼过程中法院在原告提出查封申请后通过司法途径将被告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被查封后的房屋不能进行过户、抵押的手续,但仍可以继续居住使用。那么房产查封流程应该怎么走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房产查封流程: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需办如下手续: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二、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如下:

  (1)恶意转移或者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法院查封房产,但未告知登记机关,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告知登记机关的极为少见。即使不告知登记机关,如果被执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分,也不会有争议产生。即便有争议产生,如果登记机关没有为被执行人办理处分该房产的权属登记,争议也不会涉及登记机关。因而,这种争议的产生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二是被执行人违法处分房产;三是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权属登记。

  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知道房屋被查封,而仍然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如转让或设定抵押,这种处分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受房产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承受房产的一方如果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

  查封借款人房屋,是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为了确保诉讼标的在判决后尽快执行到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住房产权被依法冻结,不允许转让过户,抵押。以上就是有关房产查封流程怎么走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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