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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 银行是否构成强制消费

2019-09-07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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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银行是否构成强制消费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银行是否构成强制消费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银行:贷款买房先交7项费□法学专家:指定中介是强制消费行为昨日,贺先生从评估公司拿回了办理购房贷款时被强制收取的1055元。保险公司也同意退还

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 银行是否构成强制消费 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 银行是否构成强制消费

不交保险费休想贷房款?
  
   □银行:贷款买房先交7项费
  
   □法学专家:指定中介是强制消费行为
  
  昨日,贺先生从评估公司拿回了办理购房贷款时被强制收取的1055元。保险公司也同意退还贺先生被强制收取的保险费。但作为资深律师的贺先生表示,索赔款项并不是他打官司的目的,他最终目的是要求银行废除不合理的“霸王条款”。
  
  贷款买房先交7项费
  
  向银行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的市民也许有过这样的经历:签合同前必须先交纳一笔律师费、评估费、保险费等费用,而这些相关的公司都是银行指定的,借款人为了能顺利贷款别无选择。
  
  贺先生在2003年办理购房贷款时,也遇到了这种情况。但他认为银行此举属于违规搭车收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银行和相关评估公司、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3年,贺先生因购房与某银行广东营业部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贷款总额为14.7万元。合同生效前,银行向贺先生出具一份必须立即交纳的费用清单,其中包括律师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查案费、公证费、物业评估费、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费、评估费等7项费用,共计5159元。对这笔费用的合法性,贺先生当即提出质疑,要求银行出具收费的法律、法规依据,但却遭到拒绝,并被告知,如果不及时、足额交纳以上费用,就别想贷款。
  
  保险业务等均由银行代办
  
  万般无奈之下,贺先生于2003年4月4日支付了以上费用,但身为律师的他多了一个心眼,把所有的合同、单据都复印留存。同年5月7日,银行发放贷款,并将各种收据交给贺先生。这些收费单据分别由广州市德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汇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海珠支公司开具。但自始至终贺先生都没有同这三家公司有过任何接触,全部是银行一手办理。
  
   2003年8月6日,贺先生向东山区法院起诉该银行广东营业部,要求返还非法收取的费用5159元。东山区法院以银行未在收据上盖章,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贺先生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2004年3月25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维持原裁定的判决。贺先生遂将开具收费单据的其他三家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该案于前日在东山区法院开庭审理。
  
  银行是否构成强制消费?
  
  庭后,评估公司、保险公司和贺先生达成和解,均同意退还收取的费用。昨日下午,评估公司已将款项返还给贺先生。保险公司表示,贺先生拿出保险合同正本即可退款;但正本由银行保存,银行又不愿提供,此事尚在进一步协商中。
  
  对此,银行方面认为,所有款项都只是代办代收,单据上都是各公司自己盖章,因此银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贺先生认为,表面上看是他与其他三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实际上他只同银行打了交道,是银行的强制中介行为才导致这些费用的发生,因此银行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有关法学专家认为,消费者相对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若银行利用行业优势,指定律师、公证等中介,强行要求消费者支付,则构成强制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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