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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权签订动迁协议吗

2012-12-11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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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是本市居民,因家庭内部在动迁问题上产生纠纷,特向您请教。我离异后带儿子与父母同住在父亲承租的某路915号(建筑面积46平米)公房内,与915号相连的913号(建筑面积50平米)公房是外祖父生前承租的,该房中1我是本市居民,因家庭内部在动迁问题上产生纠纷,特向您
我是本市居民,因家庭内部在动迁问题上产生纠纷,特向您请教。我离异后带儿子与父母同住在父亲承租的某路915号(建筑面积46平米)公房内,与915号相连的913号(建筑面积50平米)公房是外祖父生前承租的,该房中1

我是本市居民,因家庭内部在动迁问题上产生纠纷,特向您请教。我离异后带儿子与父母同住在父亲承租的某路915号(建筑面积46平米)公房内,与915号相连的913号(建筑面积50平米)公房是外祖父生前承租的,该房中18平米由我兄及侄居住,其余部分外祖父去世前与我父母及我和儿子共同使用(两套房共用一个房门进出,房屋内部相互连通)。外祖父去世后,承租人至今未变更,居住状况也一直维持原样。我们六人的户口均登记在913号内,父母与我父子同一本户口,兄及侄同一本户口,外祖父生前户口在兄户内。现房屋动迁,兄以外祖父户主的名义与动迁组签订了动迁协议,并称动迁款全部归其父子所有,我们认为这不合理。请问:我兄有无权利与动迁组签订动迁协议?913号公房的动迁费我们有无权利享有?如有我们的份额该如何取得?

读者:魏明


魏明读者:
你所提的问题不难解决。首先我们认为你兄无权与动迁组签订动迁协议,因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913号原承租人死亡,现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你兄虽是承租人的户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是当然有资格继续承租913号的人。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资市(2000)98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上述规定表明承租人死亡后,只要在其生前居住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符合规定顺序的就可作为新的承租人,并未规定限于同一户口簿内。据上述顺序,你外祖母已去世,那么你母亲就是唯一有资格作为新的承租人的人,故应由你母亲与动迁组签订动迁协议,你兄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应属无效。

第二、913号房屋动迁费应属于你们六人共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沪房地资拆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以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或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据此可认为,你与你父母和你儿子均系913号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对动迁款应有共有权。

第三、你们父母、兄弟之间首先应协商解决此事,如协商不成,你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为保证你们确实能取得动迁款,我们特别提醒你在诉讼的同时要向法院申请保全动迁费,避免你兄取走后难以执行。

希望上述意见能对你有所帮助。如需要我们提供法律服务,那么,我们一定会尽力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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