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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侵权行为及规制措施

2012-12-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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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继物权法之后,2009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它与《物权法》一样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

 

  继物权法之后,2009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它与《物权法》一样是我国未来“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房屋拆迁的意义及救济依据

  近几年来,随着垦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垦区小城建设不断加快,各农牧场因合并拆队、楼房开发导致房屋拆迁数量也迅速增加,由此,引发的因房屋拆迁裁决、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也逐年提高,房屋拆迁纠纷已成为城建执法及社会行政管理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依法处理好垦区房屋拆迁案件,对于保证垦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建设和谐平安垦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广大百姓,目前最关心、最关注的就是住房问题,然而在一些地方(包括垦区),暴力拆迁问题时有发生,而且甚至越演越烈,地方政府的管理监督职能哪里去了?开发企业何以如此胆大妄为?公民住房是其私有财产,非经法律程序神圣不可侵犯,部分开发企业可以不经房屋所有权人的许可,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强行拆迁,归根到底是因为没有一个清晰地救济制度。现在有了《侵权责任法》,私权有了救济制度。《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它方式计算”,笫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的财产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法律的规定使公民的私权得到了更加合理的保护,对我国人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垦区房屋拆迁工作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作为拆迁人,拆迁裁决机关、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拆迁,否则,就会产生因拆迁主体不明确、拆迁程序不到位而导致的违法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拆迁过程存在的违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制度不规范,拆迁人主体不明确,房屋拆迁工作秩序混乱。有的开发建设,在没有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迁,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就是说未经行政裁决就进行拆迁。2、房屋拆迁补偿偏低,回迁安置不够合理。拆迁补偿低于国家规定,导致被拆迁人拒绝拆迁。3、对被拆迁房屋违章建筑的性质认定及补偿安置缺乏法律依据。单纯的以是否具有房产证作为是否违章建筑的依据,而不考虑历史沿革情况。4、滥用行政职权,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这里指没有作出裁决或者没有强制拆迁决定而进行强制拆迁。5、没有进行评估和作价的强制拆迁。6、在强制拆迁之前没有实施证据保全,将被拆迁人财产连同房屋全部拆扒。以上几点违法拆迁情况,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后果就是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发生严重的激烈冲突,激化了矛盾,最后造成被拆迁人上访缠诉闹事,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规范拆迁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以上所谈的拆迁几个问题应如何加以解决,《物权法》笫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房屋是不动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资料。垦区房屋拆迁是小城镇建设中的重要环节,涉计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各方面都非常关心的问题。近年来,伴随垦区拆迁而推进的场镇建设,大大加快了城乡一体化进程,极大地改善了居民生活条件,尤其是拆迁群众住房的条件。在大部分拆迁过程中,都能依法规范,平稳有序的推进,但随着拆迁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执行政策不统一,政策理解存在误区的问题。我们清楚地看到,由于利益原则的把握难以平衡,加之法律政策还不系统、完善,致使拆迁实施过程中长期存在不规范行为,针对上述突出矛盾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和建议:

  一是政府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垦区各农牧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农牧场成立领导牵头、监督、政法、信访、建设、房管等部门参加的拆迁管理办公室,属拆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的行为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协调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推进拆迁工作.

  二是依法规范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及房屋拆迁人的主体资格认定。

  一方面,要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的法律地位。拆迁办能否颁发拆迁许可证,关键要看其是内设机构是否有政府部门的授权,颁发拆迁许可证应是由人民政府颁发,垦区就是分局的建设管理部门。另一方面,要明确拆迁人的主体资格。目前所说的开发商自行拆迁的,而他的拆迁办不能作裁决、不能颁发许可证,因此不具备合法的房屋拆迁人的资格。

  三是依法界定被拆迁人房屋的性质并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

  按照国家规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应根据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就是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认真制定补偿方案,明确补偿形式,补偿标准等等,如此才能是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四是依法规范强制拆迁程序,提高强制拆迁工作效率。

  在拆迁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众多因素及问题,所以依法强制拆迁既可以保证有关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冲突的平衡,也体现公正执法。但强制拆迁、强制执行必须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一是强制拆迁必须具有执行内容的载体,这是包括补偿、安置、裁决和决定,生效的裁判文书。二是给付补偿或推定补偿等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将补偿金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利益补偿。三是在对被拆迁人实施强迁时应当由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等等。

  五是提高拆迁人员素质,规范拆迁行为。

  拆迁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拆迁工作,为此必须加大力度进行培训,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规范拆迁公司的工作行为。

  总之要坚持“拆迁为民、护民、靠民”的思想,加强思想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支持垦区城镇建设的热情,要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对拆迁工作的立项、评估、补偿、安置等都要严格按程序办理。拆迁补偿要公开、公正、公平,给拆迁户充分的选择权和监督权,要强化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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