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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3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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