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5]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25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5]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